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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国化工机械动力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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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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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协会章程的说明
      作者: 发布于:2021-12-2 6:14:41 点击量:

       关于修改协会章程的说明

       

      (2021121)

       

       

      中国化工机械动力技术协会原章程是于20109月在成都市召开的第六届会员大会上表决通过的,经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虽然按照惯例,第七届会员大会应当根据六届会员大会后国内形势变化的特点和协会工作发展的需求,对施行将近五年的章程进行修改并按程序表决通过。但是由于协会的日常工作主要是组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资质评审;化工设备防腐蚀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化工装置维修人员的技能培训等。其发展方向和主要业务活动内容多年来一直保持相对的稳定本上能够适应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新常态”下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发展的需求,因此2016年在昆山市召开的第七届会员大会没有对第六届会员大会通过的章程进行修改,因此本次修改工作实际上是针对沿用十多年的2010版本章程进行修改,本版本可以称之为2021版本章程,从国资委提供的范本看修改工作量是比较大的。下面按章程章节顺序就主要修改要点进行说明。

      第一章  总则部分

           2010版本的文字部分: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化工机械动力技术协会,英文名称为 China Chemical Industrial Mechanism  Power Technology Association (缩写 CCIMPTA)。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化工生产企业的机械维修、动力供应部门以及提供技术、设备、材料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有关的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面向基层,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正当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推动我国化工机械动力技术进步,促进我国化学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它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

      2021版本的文字部分: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化工机械动力技术协会,英文名称为 China Chemical Industrial Mechanism  Power Technology Association ( CCIMPTA)。本会是由化工机械生产以及为化工生产提供动力、技术、设备、材料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有关的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本会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各个省市。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反映会员的正当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推动我国化工机械动力技术进步,促进我国化学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第三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党建局和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党委。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四条,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本会的网址:WWW CCIMP.ORG

      本章修改内容主要有3条,一是明确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各个省市。  二是明确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三是明确主要负责人应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二章业务范围

       2010版本的文字部分: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全国化工机械动力工作动态,提出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组织化工机械动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三)组织国内外化工机械动力技术交流和培训教育,提高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的素质。(四)根据授权开展化工行业的机械动力统计工作;收集国内外化工机械动力信息,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组织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信息发布、产品展示和技贸洽谈等活动,促进国内外技术经济合作。(五)总结、交流经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六)编辑出版协会会刊,兴办协会网站(七)承担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2021版本的文字部分: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全国化工机械动力工作动态,提出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组织化工机械动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三)组织国内外化工机械动力技术交流和培训教育,提高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的素质。(四)根据授权开展化工行业的机械动力统计工作;收集国内外化工机械动力信息,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组织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信息发布、产品展示和技贸洽谈等活动,促进国内外技术经济合作。(五)总结、交流经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六)编辑出版协会会刊,兴办协会网站。(七)承担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本章基本上没有修改。

      第三章会员

          2010版本的文字部分: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自愿加入本协会;(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单位会员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化工生产企业的机械维修、动力供应部门以及提供技术、设备、材料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的社会团体;(五)个人会员为从事化工机械动力技术工作的专家、学者和管理人员。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或优惠得到协会开发的技术成果、技术支持、专题咨询等其他服务;(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不得损害本协会声誉。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2021版本的文字部分: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自愿加入本协会;(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单位会员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化工机械生产以及为化工生产企业提供动力、技术、设备、材料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的社会团体;(五)个人会员为从事化工机械动力技术工作的专家、学者和管理人员。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1名以上会员介绍;(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四)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或优惠得到协会开发的技术成果、技术支持、专题咨询等其他服务;(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损害本协会声誉。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四)除名;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一)两年内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第十六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本章修改内容主要增加2条,一是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一)两年内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组织机构

          2010版本的文字部分: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理事长、 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第二十七条,理事长、副理事长均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2021版本的文字部分: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和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八)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十)决定终止事宜;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第十九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第二十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当选理事得票数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80人,且不得超过会员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二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第二十三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第二十四条,理事的权利:(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第二十五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八)决定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第二十九条,负责人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第三十条,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第三十二条,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第三十四条,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6名,秘书长1名。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第三十五条,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第三十六条,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七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八条,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向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报告工作;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第三十九条,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审议;(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四十条,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理事和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第四十二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四十三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四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二)对理事和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第四十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第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第四十七条,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第四十八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机构。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等字样,并以 “专业委员会”字样结束。第五十条,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第五十一条,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第五十二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第五十四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五十五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第五十六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本章修改力度很大,主要减去一部分内容和增加3部分内容:减去部分主要是常务理事会,减去2010版本有关常务理事会的4条;增加部分主要是监事、分支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其中监事部分增加6条,分支机构部分增加6条,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部分增加4条。会员大会、理事会和负责人部分也增加了很多内容。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2010版本的文字部分: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团体开展表彰奖励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2021版本的文字部分:第五十七条,本会收入来源:(一)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二)利息或其他合法收入。第五十八条,本会不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第五十九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六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六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六十二条,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第六十三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六十四条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六十五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章修改主要体现在文字上,修改力度比较大,主要体现在资产经营过程中经办人的责任和上级机关的监督作用。为此2021版本还增加了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一章强化上级监督、社会监督和自我监督。其文字部分是第六十六条,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第六十七条,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第六十八条,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2010版本的文字部分: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2021版本的文字部分(章节为第七章):第六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第七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基本上没有修改,只是增加了报批时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2010版本的文字部分: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2021版本的文字部分(章节为第八章):第七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七十二条,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七十三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七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基本上没有修改。

      第八章附则

      2010版本的文字部分: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于201093第六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1版本的文字部分(章节为第九章):第七十五条,本章程拟经第八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正式实施。第七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七十七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基本上没有修改。

       

      综上所述,协会章程修改是根据国资委等上级单位《关于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等101家协会脱钩实施方案的批复》(联组办[2020]20号)、《关于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等7家协会脱钩实施方案的批复》(联组办[2020]28号),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等108家行业协会获准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脱钩实施工作的大背景下进行的。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启动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等108家行业协会脱钩实施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协会[2020]44号)文件精神,自20201116日起脱钩工作正式启动实施,国资委取消与联合会等108家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关系,同时取消联合会等直管协会与其代管协会间的委托代管关系。脱钩后,行业协会按照《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发改经体[2016]2657号)的规定,规范有序运行发展。因此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体现上述一系列文件的精神。上述修改经广大会员和理事讨论后,最终将在中国化工机械动力技术协会第八届会员会上以投票方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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